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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 发布时间: 2022-08-29 15: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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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强化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学会章程及管理规定汇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医学技术队伍和医学管理队伍的成长,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职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资格)者。

    2、从事与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具备医学相关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管理等医务工作者。

    4、其它学科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2、填写《云南省医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3、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4、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会根据个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

    6、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1、向本会提出申请;

    2、填写《云南省医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3、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4、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3、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5、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及未经合法登记的单位;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5、获得本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拥护本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6、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7、按期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拥护本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4、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员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50元/年;

    二、非企业单位会员会费5000元-30000元/年

    1、省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单位会员费30000元/年;

    2、州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各类医学高等院校的单位会员费10000元/年;

    3、其它单位或机构的单位会员费5000元/年。

    三、企业单位会员费100000元/年。

    第七条   会员管理

    一、本会对会员资料进行存档,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二、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本会。

    三、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会和有关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

    (二)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四、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二)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相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四)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五)擅自以本会名义与非法组织联络的;

    (六)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七)有损于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一、个人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由本会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并交回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三、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经督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在本会的一切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即云南省医学会第十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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