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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劳动者职业健康!云南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管理

  • 发布时间: 2023-10-27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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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更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源头管理
      当前,个别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未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判定职业禁忌证、界定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不足,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是否规范、是否落实到位、服务能力是否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直接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劳动力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检验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紧紧抓住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适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新备案及变更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示情况,及时在“卫生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和维护被监督单位信息档案,强化备案工作与监管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规范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能力与职业病防治任务、用人单位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不平衡的问题突出,现有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也与所在地区的服务需求不相匹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责任、质量管理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告知或培训,不断提升其法治与质量意识。已纳入国家职业病诊疗康复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2023年底前必须完成备案开展尘肺病、噪声聋、职业性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能力。
      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员,特别是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省三院、省疾控中心要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培训大纲》等培训大纲中的各项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着重提高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职业病与普通疾病鉴别诊断等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每2年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各地要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技能训练、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
      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处置。
      省三院、省疾控中心要制定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年度工作计划,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际运行状况为质控重点,以职业禁忌证判定与告知、疑似职业病界定与报告、职业病诊断的准确率与报告及时率为关键指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每2年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的全覆盖。亟需加强高千伏DR胸片拍摄的质量控制,从根本上保障后续诊疗质量,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个体结论报告和总结报告,提高报告质量。
      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要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的结果、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的,省三院、省疾控中心要立即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条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把好每一道监管关口;督促已备案但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业务的机构,尽快开展业务,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备案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类别及项目少的机构,积极拓展业务范围;要强化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社会责任,规范执业行为,绝不能超范围执业;要统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把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指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通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同时,对接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涉嫌违法线索后,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对信息报告、质量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三院、省疾控中心要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与整改情况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并及时将信息推送至涉及到的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5日前要将上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情况,以及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含典型监督检查案例)分别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张老师 0871-63109771
      电子邮箱:ynajzjc@126.com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周老师 0871-67013721
      电子邮箱:ynswsjkw@163.com

    来源: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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